张旭锋律师亲办案例
格仔铺业主起诉解除合同 理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张旭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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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博士律师团 杨金娜律师

在住宅限购的背景下,不少市民把投资目光投向了商业地产,特别是一些分割式产权商铺,由于面积小、总价低、投资门槛低,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

 

2015年市民刘先生等一批业主就是因为看到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才决定购买天河·潮*站的商铺。天河·潮*站商铺属于分割式产权商铺,这些业主与天河·潮*站的开发商广州XX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后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发生纠纷,刘先生在与出卖方多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等业主只得委托律师诉诸法律,依法处理该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广州XX公司退回购房款,赔偿违约金。

房博士律师团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调查研究,制作出了专业得当的诉讼及保全方案。

根据《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涉案商铺成交价为人民币568000元,出卖人应于实际收到买受人所支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60%之日起210个工作日内办毕交易过户手续,并确保在此期间内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至买受人名下。出卖人如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毕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则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约。刘先生于201531日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60%,计340800元;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 201512月底前办理完商铺的全部交易过户手续,将该商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现出卖人逾期申办该商铺的交易过户手续已远远超过10个工作日,买受人取得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有权解除合同。

2016320日,委托律师首先向出卖人送达了《关于解除<*站商铺买卖合同>的函》,函中明确提出解除其与出卖人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依约退还买受人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其他买受人已付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在发送律师函的同时,律师代理买受人将出卖人起诉到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已经于出卖人收到律师函之日解除,同时要求出卖人依约退还买受人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其他买受人已付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代理律师认为:买受人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提供了必要的文件配合及预交了交易过户的税费,买受人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支付逾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其他交易税费及上述费用的利息。上述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对买受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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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旭锋
  • 执业律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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